安全稳定工作校院两级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稳定是学校的重要工作,关乎学校师生生命及财产安全、校园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现代学院校园网格化安全卫生管理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稳定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校舍安全、心理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活动安全、防溺水、学生欺凌和暴力、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可能对师生造成伤害的安全威胁,以及意识形态安全、网络安全、校园舆情管理、学术安全、毕业生就业稳定、涉外交流安全、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反邪教工作等影响校园稳定的重点工作。

        第三条安全稳定工作在学校安全卫生健康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二级单位协同完成。各二级单位须按照“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夯实基础、落实责任、整合联动、有效防控”的原则,统筹推进安全管理与稳定工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学校职责

        第四条负责制定安全稳定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项文件及实施方案,明确校院两级责任清单,督导、检查各二级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年度考核与奖惩。

        第五条负责全校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心理安全工作,督导检查各二级单位以上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统筹推进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制定意识形态安全工作细则,加强对课堂教学、学术讲座、校园宣传阵地的监管。

        第六条负责校园内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溯源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七条负责监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校园秩序;负责保障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对跨校区、涉外、大规模师生聚集性活动进行专项审批和安全评估。

        第八条负责学校建筑安全、设施设备安全,定期开展楼宇及设施设备全面排查,建立隐患台账和整改闭环机制。

        第九条负责部署学校防溺水工作要求,督导检查落实情况;统筹毕业生就业稳定工作,搭建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就业指导和困难毕业生帮扶,防范因就业压力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第十条负责学校防治自然灾害安全、防欺凌安全,修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校园欺凌处置预案,以及制定防欺凌制度、反邪教工作方案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细则,监督二级单位各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负责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搭建网络安全监测平台,定期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漏洞扫描,处置网络攻击、网络谣言等安全事件,规范校园网络信息发布审核流程。

        第十二条负责校园舆情监测与处置,建立舆情预警机制,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及时回应师生关切,妥善处置负面舆情,防止舆情扩散蔓延,维护校园秩序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负责统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善涵盖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事件、学术纠纷、涉外安全事件等在内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二级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及其他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安全稳定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学院安全监督管理和稳定工作职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和稳定工作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专项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需建立和落实安全稳定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稳定责任书,将意识形态、网络安全、舆情管理等安全稳定工作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定期检查和考核安全稳定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定期组织安全稳定工作大排查,重点排查意识形态、网络安全、舆情风险、学术活动、学生管理等领域的隐患,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大重点区域、人群、环节的安全监管,全面掌握单位安全稳定情况,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并上报。

        第十七条各二级学院认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除原有防溺水、防欺凌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技能培训外,增加意识形态安全、网络安全、涉外安全、舆情应对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升师生安全素养和稳定意识。

        第十八条安全处、总务处负责自然灾害安全,修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各学院应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演练等活动,提高单位师生应急能力。

        第十九条安全处负责“校园110”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相关工作,调查和协助处理内部发生的治安纠纷、交通问题等矛盾纠纷,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相关刑事、治安案件;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排查本单位内部矛盾纠纷,建立台账,及时调解处置,避免矛盾激化。

        第二十条安全处落实消防检查,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监督消防维保单位落实消防维保各项服务工作。各楼长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车辆安全第一责任人,需按时配合安全处检查本楼宇消防设施,保护消防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学生处、安全处负责校内各单位及学生社团有关活动的管理备案;各学院需对本单位组织的学术讲座、论坛、社团活动等进行前置审核,重点审查内容的意识形态导向,及时上报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生处、安全处、各二级学院负责校园反邪教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宗教工作;各学院需加强对师生的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教育,排查师生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情况,及时上报处置。

        第二十三条学生处、二级学院负责心理安全、卫生安全工作,定期开展心理测试,一人一档;针对就业压力、学业困难等引发的心理问题,开展专项心理疏导;卫生科检查卫生防疫情况,确保无卫生死角。

        第二十四条总务处负责学校内食品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监督各三产经营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积极检修学院设施进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各二级学院、宣传部负责舆情排查与报告,指定专人作为舆情安全信息员,及时收集师生在社交媒体、校园论坛等平台的言论动态,发现负面舆情第一时间上报学校并配合处置。

        第二十六条涉及涉外工作的学院(部门)负责本单位涉外交流安全管理,对本单位参与国际合作项目、涉外实习、留学生的日常管理等进行安全审查和教育,及时上报涉外交流中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工作,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师生规范使用网络,防范网络诈骗、网络谣言,排查本单位网络设备和信息系统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处置。

        第二十八条各二级学院建立家校协同稳定工作机制,针对学生心理问题、违纪行为、突发事件等情况,及时与家长沟通联系,形成家校共育、协同处置的工作合力。

        第二十九条各二级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将意识形态安全教育融入思政课堂和日常教育管理,加强对师生的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抵制各类错误思潮侵蚀,确保校园秩序安全稳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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