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门卫管理
第一条门卫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文明执勤。入校人员要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询问和检查,新闻媒体人员进入校园时,须持有介绍信或记者证,并经本校相关单位接洽同意后方可放行。
第二条本校教职员工进出校门时,凭工作证;本校学生进出校门凭学生证。临时工以及外来施工人员需校内对接人员在专门的报备群报备后,由安全管理处专人在门口查验后方可进出。
第三条凡在校内举办有校外人员参加的考试、讲座、各类学习培训、商业促销等活动,举办单位须提前将参加人员情况上报安全管理处,参加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出校门。
第四条校外单位借用或租用学校体育设施、礼堂,相关单位或部门应提前与安全管理处联系并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条外来人员、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校内者,须在门卫处履行登记手续。
第六条带、运送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外出的人员、车辆,须持有学校开具的物品出门证或相关证明,并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携带电脑等私有贵重物品出校门时,应主动向门卫出示本人合法证件或相关证明,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自行车出入校门时,须在规定下车线以外下车推行。
未经允许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禁止入校。
第八条学校车辆(含教职工私家车)按照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录入车牌识别系统凭自动识别进出校园:在校内参加短期培训、讲座、各类学习班的车辆按照规定在报备群报备后,由门卫查验后方可进入,凡无录入车辆识别系统或无车辆报备信息的车辆按社会车辆对待,按济南市停车办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九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邀请人员的车辆,学校有关部门应提前联系安全管理处报备以便及时免费放行。
第十条校门规定区域内严禁摆摊设点或停放车辆;禁止随意设置或张贴广告。
第二章校园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在校内进行宗教传播、赌博、酗酒、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滋扰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
第十二条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准在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区域内进行影响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各类活动,不得聚众起哄喧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高音设备进行高噪音作业。
第十三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
第十四条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搭建屋、棚或修建、设置其他临时、永久性建筑。
第十五条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容留无身份证件和来路不明的人员住宿。
第十六条严禁随意翻越围墙和在建筑物上乱贴、乱刻、乱画。
第三章教学楼、办公楼管理
第十七条各楼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除正常楼内巡查外,节假日、夜间要加强楼内巡查。
第十八条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准在办公楼楼内住宿。需安排加班、值班人员的单位,应提前通知安全管理处值班人员。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下班及室内无人时要及时锁门。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教学区内严禁任何经销活动;收旧、送货等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教学区。
第二十条携带、搬运贵重物品或大宗物品外出,需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专门保管设备的房间,不得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第二十二条不得在楼内打闹或大声喧哗,不得随意攀爬露台和楼顶。
第四章学生宿舍管理
第二十三条住校学生必须在宿舍楼关门前返回,严禁擅自在校外留宿。
第二十四条严禁擅自留客住宿:严禁在校舍内留宿异性和外籍人员。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各种炉具和大功率电热器具;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禁止乱丢火种或在楼内焚烧物品,保持室内设施完好、整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不准在宿舍内喧闹、起哄、高放音响,禁止向窗外投物、泼水。
第二十七条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随意在宿舍内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时要及时锁闭门窗。
第五章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管理、存放现金、档案、机密文件、危险物品、大量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水电控制设施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性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专人管理,专人值班,门窗牢固,报警装置完好。
第二十九条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麻醉、强腐蚀、放射源、菌种病毒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上述物品严格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做到专人负责,专人保管,确保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泄漏、流失、被盗。
第六章暂住人口及外来人员管理
第三十条在校内暂住的经商、务工人员,凡年龄在十六岁以上,无济南市常住户口者,须在来校三日内到属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并办理《居住证》,入校后立即到安全管理处办理报备手续。
第三十一条用工单位和校内施工队须指定专人负责暂住人员的日常管理,按有关规定为暂住人员办理各种相关证明以及身份备案,积极配合安全管理处做好暂住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类暂住和外来人员在校期间,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因违法、违纪被解聘、辞退、开除的人员,校内其他单位不得重新录用:不再从事学校服务工作或被开除学籍、勒令离校的人员,必须立即迁出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容留无关人员。
第三十三条在校内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和各种培训班,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安全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举办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培训班住校人员的管理,及时反映和解决住校人员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治安问题,及时为住校人员办理居住证,积极配合安全管理处做好住校人员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章经商业户及流动摊点管理
第三十五条凡在校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业户,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执照,在指定地点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第三十六条校内经商业户必须遵章守法经营,禁止制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蚀变质的过期商品;禁止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经营行为;不准叫卖、不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各经商业户必须与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七条流动摊点未经安全管理处报备审批的,禁止在校内推销商品。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教学区内进行各种经销活动。
第八章出租房屋管理
第三十九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出租、转借学校房屋。
第四十条经学校允许出租和转借的出租单位和出租人须了解承租人及其租房使用情况,督促承租人安全、守法使用租房。
第四十一条承租人不得随意改变租房用途,不得擅自将租房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不得将租房用于各种违法违规活动;必须保证租房的使用安全。
第四十二条因学校建设需要,需拆除或收回租房,承租人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迁出。
第四十三条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手续必须完备并与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九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山东现代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事故。
第四十五条校内发现火情应及时拨打“0531-89701555”电话报警。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十章交通及车辆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按学校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破路断行,占用路面,阻碍交通。
第四十九条进入校园的车辆要依次停放在停车场,严禁停放在校园主干道,以免造成交通堵塞。
第五十条停放在校内的各类车辆必须及时落锁,车内不得放置贵重物品。
第十一章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大型活动”系指在校园内举行的单位内部1000人以上、校内若干单位参加且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各种集会、报告、展览、庆典以及文化、体育、娱乐、人才交流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校内和校外举办大型活动须经学校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活动举办三天前将“大型活动申报表”报安全管理处备案。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定期举办的周末舞会、影视播放等活动,审批部门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将“大型活动审批表”及本学期定期举办大型娱乐活动计划、固定活动场所设施条件、有关安全防范措施等报安全管理处备案。
第五十三条主办单位应根据大型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认真做好活动的安全组织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处负责对主办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和保卫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五十四条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不力,存有明显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改变活动计划;在活动中出现严重混淆,或恶性事故的情况下,安全管理处可责令活动终止。
第五十五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根据活动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要向参加活动的人员宣传有关安全注意事项;要加强对电源、火源的控制,预防火灾:要加强对各种设备、物品的管理,防止破坏、丢失或被盗。
第五十六条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安全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在举行大型活动期间,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社团及宣传活动管理
第五十八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社团和非社团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学校各社团、非社团组织及其发行的刊物,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或刊登超出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活动或内容。
第六十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和许可的地点:严禁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的大小字报、印刷品等:未经允许,禁止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宣传品、印刷品。
第六十一条未经学校党委批准,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使用学校的广播、视听设施进行宣传活动;严禁擅自设立广播台站。
第六十二条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在校内擅自组织报告会、演讲会等活动。
第十三章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第六十三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学校声誉和形象及侮辱诽谤他人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各种淫秽、反动信息。
第六十四条校园计算机网络工作人员和用户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安全管理处依法实施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五条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第十四章涉外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涉外和非涉外单位邀请外籍人员来校,应提前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并到安全管理处登记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境外人员来校采访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外籍人员在校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国际交流处应向外籍教师宣讲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他们遵纪守法,教育他们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不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损害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做好外籍人员住地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外籍人员会客登记制度,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六十九条学校有关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应教育学生处理好与外籍教师的关系:国际交流处要加强对有关人员涉外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教育,杜绝各类涉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章科技成果保密
第七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做好科技成果及关键技术的密级划定工作和对拟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十一条属于保密范围的科技成果和技术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管、归档和销毁等应有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工作程序: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保密教育,增强在科技合作、科技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活动中的保密意识,防止失密、泄密、窃密事件的发生。
第七十二条科技人员调离我校,不得私自带走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侵犯我校的技术权益。
第十六章建立健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七十三条学校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安全管理处合署,负责提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并协调校内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十四条校内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治安、安全与稳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与学校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确保本单位无犯罪人员、无群体性事件、无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刑事案件。
第七十五条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避免发生集体上访,非法集会、游行及罢工、罢课、罢餐等事件,确保学校稳定。
第七十六条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及聘用人员的法治和安全教育,增强法纪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十七条及时、主动调解涉及本单位人员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积极做好帮教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认真落实帮教措施。
第七十八条校内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履行治安、安全检查、监督职责,对主管部门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章专职保卫队伍
第七十九条安全管理处在校党委、校行政领导和上级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负责全校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十条校园“0531-89701555”治安报警求助服务台实行24小时备勤,随时受理师生员工的治安求助和举报,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八十一条校卫队负责校园内巡逻、巡查,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处置各种安全隐患和治安事件。
第八十二条安全管理处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校园治安动态适时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及时打击和震慑各类犯罪,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十八章奖励和处罚
第八十三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治安、安全管理职责,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在消除治安、安全隐患,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表现突出者,将呈请上级领导和部门给予表彰。
第八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酌情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相应的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医疗费和经济赔偿: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领导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恶性事故、群体事件并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教职工有教育子女遵守校规的义务。未成年子女在校内肇事,除追究肇事者相应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其家长的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十九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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